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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7-14 09:07 来源: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市县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43元/人?年,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城区的由市、城区财政分别按22元/人?年和21元/人? 年的标准承担;两县的由市、县财政分别按10元/人?年和33元/人?年的标准承担。
    二、城区范围内的市直属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市县财政补助标准43元/人?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落实拨付本级配套资金,确保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按标准足额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钦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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