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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2013-07-15 21:07 来源:钦州市政务办 字体: 【打印文章】
项目名称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性质 公共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行政审批条件 (一)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且人社行政部门已做出工伤认定的。
(2)工伤职工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辅助器具。
(5)工伤职工医疗期内需转诊转院治疗。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7)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
(2)职工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可享受的一次性待遇及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的人员。
申请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书(第一次申报用原件,以后再次可用复印件)。
3、加盖收费章的门诊或住院发票收据(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可用复印件);
5、门诊病历、住院的需出院小结;
6、门诊清单或住院清单;
 
二、工伤伤残待遇: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发票,有医疗检查费用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解聘书(复印件),劳动合同解聘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三、工亡待遇: 
1、《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4、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明(可用复印件);
5、提供符合范围内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公证书)、无生活来源证明(由户口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57108
   投诉电话:0777-2822006
办理地点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待遇大厅
行政审批流程图  
有关表格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示范文本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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