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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2015-06-16 17:06 来源:钦州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文章】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乡低保”),是政府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它不是福利制度,并不是一下岗、失业、待业,没有固定工作的就可以申请城乡低保;低保金是救济金,不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不是职工的失业保障金;不是征地和房屋撤迁的补偿金,也不是养老金,不是男的60岁以上,女的50岁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低保,城乡低保制度对申请城乡低保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因个人生理原因、自然灾害原因或社会原因真正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才能给予城乡低保救助;低保救助是暂时的、短期的,一旦救助对象摆脱了困境,低保救助就随之而终止。目前,我市的低保救助按照户籍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城市低保

(一)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市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二)2015年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市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0元/人/月。

(三)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什么?有哪些项目不记入家庭收入?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17条规定: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每月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项目如下:(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2)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3)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5)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7)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计人家庭收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18条规定:下列项目不计人家庭收入:(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城市低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城市居民家庭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广西城市低保申请书》、《广西城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广西城市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报表》和《广西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保障对象名单,按季度向双方共同确定委托的金融经办机构拨付资金,保障对象每月凭有效证件到金融经办机构领取。尚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按月发放,保障对象凭《户口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签字领取;对无行为能力或者体弱多病的保障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六)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该如何处置?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40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有哪些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4)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5)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7)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10)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13)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低保

(一)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2300元)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二)村(居)委会集中受理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待遇有何规定?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4条规定:每年的 1 月、4 月、7 月、10 月为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交哪些材料?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2)家庭收入说明;(3)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四)如何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9条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是指什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哪些项目不应该记入家庭纯收入?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1)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2)外出务工收入;(3)承包经营收入;(4)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5)出租家庭财产收入;(6)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7)依法接受的赠与;(8)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1)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2)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3)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5)救灾救济款。

 

(六)在何种情形下,县民政局可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并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3)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七)有哪些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3条规定,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⑴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⑵违法生育的夫妻;⑶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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