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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12号)686

2016-06-15 10:06 来源:钦州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印发《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

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市直各中学:

我局制订的《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批准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16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钦州市教育局

2016613

 

 

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11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13号)精神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教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普通高中办学实际,深化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确保完成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务,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 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所列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我市2016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或我市户口在市外就读因特殊原因参加当地2016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在市外就读初中的我市户口毕业生,需回我市报读普通高中的,原则上应回我市挂靠一所初中学校参加2016年中考;因特殊原因在市外参加中考的,报读我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称示范高中),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示范高中(或省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报读非示范高中的,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非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

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对象仅限初一年级或初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到中考一直在中考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的我市户口应届初中毕业生。

示范高中保送生招生对象为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 公办学校挖掘招生潜力在本实施办法所列招生计划外增加招生(下称“新增指标”)或原计划所招学生不按规定时间报到造成空缺需要补缺时,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市外适量招收参加2016年中考的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我市或市外参加2016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18700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令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高中、扩大非示范高中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为各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生和保送生计划构成,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特长生计划构成。

1)示范高中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总数50%的比例确定,特长生、保送生在统招生计划中分列。

2)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50%的比例确定,根据中考参考学生中有定向生资格人数的比例按示范高中属地分片分配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属地为钦州市本级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定向分配给市本级初中学校;属地为灵山县、浦北县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分别定向分配给各自所属初中学校。

3)各示范高中可从统招生计划总数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特长考生:①获全国性学科竞赛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②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举办、参与举办、或委托、批准专业机构举办的比赛项目获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③个人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经市教育局评选推荐在省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上展示;④参加体育、艺术专业或社会等级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等级;⑤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学生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第三名及以上奖励,个人在比赛中实际进场比赛并在参赛队中任队长、副队长。申办特长班的,可适当提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各非示范高中可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招收上述特长考生。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招收特长班,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4)各示范高中可按统招生计划数1%的比例确定招生人数,招收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送生:烈士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学生本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七年级至九年级或八年级至九年级连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

5)各示范高中从统招生、定向生中安排不少于10人的计划数招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下称建卡生)优秀初中毕业生。

县属非示范高中由各县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统筹安排招收建卡生计划,落实到具体招收学校,于623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中招办。市直及区属非示范高中学校建卡生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协调安排。

(二)生源范围

1. 公办学校生源范围。

1)示范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公办非示范高中生源范围控制在学校所在区域内,即县属非示范高中控制在所在县内,市本级(指市直和钦南、钦北、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下同)非示范高中控制在市本级内。市区非示范高中按不低于招生计划数60%的比例招收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

3)新增指标或补缺招生可面向市外招生。

2.民办学校生源范围。

民办学校面向市内外招生。

(三)各招生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三、考生报名、填报志愿

(一)报名与填报志愿时间、地点

1.示范高中。

示范高中按“三段制”改革实施报名招生,即自主招生实报实录、统招生和定向生网上报名网上录取、特长生和特长班生实测实录相结合,分三个阶段实施招生报名。

1)自主招生(在统招生计划安排)实地报名。中考总成绩在全市排名前300名,单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到市教育局设置的示范高中招生点参加报名。招生报名点分别设在钦州市教育局、灵山县教育局、浦北县教育局办公大院内,我市6所示范高中同时在三个招生点设位招生,接受考生实地报名。

712日,符合条件的考生持中考成绩通知单、准考证或身份证和综合素质评价表到招生点向招生学校报名,没有被录取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间开始后可在网上另行填报志愿。

2)统招生和定向生网上报名。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和定向生的考生(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B等和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的考生,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时,报读定向生中考成绩可降至B等),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于713—153天之内在网上报名。

3)特长生和特长班生。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在示范高中统招生报名时间内(713—15日)持特长证明材料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4)示范高中保送生。

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考生由初中毕业学校组织推荐,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于620—22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并公示后报交市中招办审定。

2.非示范高中。

1)统招生。

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在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公布后于720—267天内到招生学校或招生学校在校外所设置的报名点进行实地报名。

2)特长生。

报读非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在非示范高中统招生报名时间开始后于720—223天内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二)报名、填报志愿方式与办法

1.示范高中。

1)自主招生。

报读示范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组织设置的示范高中招生点报名,填写报读志愿。

2)统招生和定向生。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钦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招生志愿表》。考生填写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栏目有“定向报读学校”(仅限一个报读志愿)和“统招报读学校”(分“第一志愿报读学校”、“第二报读志愿学校”、“第三报读志愿学校”三个报读志愿)。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同时填报定向报读学校和统招报读学校志愿。报名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被录取后在办理入学注册时交给录取学校。

委托学校填写报读志愿的考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纸质志愿表上签字确认;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按学生所委托填报的志愿进行网上填报报读志愿后,必须将代学生填报的报读志愿在校内进行公告。经过公告并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再次签字确认、学校委派的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志愿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学校各执一份。学校在中考结束后受理本校考生委托填报报读志愿事宜。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报名,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所填报的志愿不能更改。

填写报读志愿的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由考生毕业学校对考生进行培训。

3)特长生。

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含特长生班)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录取审批表》,考生报名时必须携带和提交中考准考证、中考成绩条、毕业学校出具的特长项目证明、特长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和《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4)示范高中保送生。

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钦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保送生报名录取审批表》。

2. 非示范高中。

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特长生(含特长生班)均由考生本人直接到报读学校办理报名与志愿填报。

3.为确保对建卡生的精准招收,建卡生除按上述要求报名外,须在毕业所在初中学校附加报名,填写《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名录取表》。不属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对象的考生或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录取不到的考生,填写报读学校志愿时,报读示范高中的,可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填报三所学校(与网上报读志愿相一致)。报读非示范高中的,灵山、浦北两县初中学校毕业的考生分别填报所在县区招生学校;钦北区所属初中学校毕业考生,报读钦北区招生学校;市直初中学校、钦南区和钦州港区所属初中学校毕业生,第一志愿原则上按直属关系分别填报市直、钦南区和钦州港区所属招生学校,第二、第三志愿可不按区域限制选取其中一所学校填报。

(三)报名工作的组织

考生报名工作在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由考生毕业学校或招生学校具体组织。

1.示范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实报实录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实地组织,灵山、浦北两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配合实施。

2.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定向生、保送生和非示范高中统招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任何学校和学校领导、教师不得借此干预学生自主填报志愿)。

3.报读示范高中和非示范高中特长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

4.建卡生附加报名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报送

1.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

1)报读示范高中自主招生、统招生和定向生的考生材料由市中招办负责整理。

2)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用电子文档格式编制《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统招生报名汇总表》。

将考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统招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考生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3)报读特长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按考生特长分类,用纸质文本编制《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汇总表》。

将考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特长项目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4)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学生材料由学生毕业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用纸质文本编制《钦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保送生报名汇总表》。

将学生所填写的《钦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保送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等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2.考生报名材料的报送。

1)报送材料包括: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本与同式纸质文本各1份、整理成套汇总打包的考生个人材料。

2)市本级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直接报送市中招办;两县招生学校由所属县普通高中招生部门初审达到要求后集中报送市中招办。

3)材料报送时间: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保送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718日前,报读非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材料725日前;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83日前。

(4)建卡考生附加报名材料,包括《报名录取表》及相关建卡证明材料,由考生毕业所在学校整理,于718日前报送。报读示范高中和市直非示范高中的,报送市中招办;报读县、区属非示范高中的,报送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

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高中与市本级非示范高中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非示范高中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A等及B等者,示范高中方可录取(定向生、保送生必须为A);为C等及以上者,非示范高中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定向生、统招生、保送生、特长生和特长班生。

报读示范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在B等以上并排位在前300名以内(含300名);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50%的,这部分学校的考生可降至B等),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以上(含B等);符合条件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中考总成绩分数可按统招生中考总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确定,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符合条件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

特长班生由招生学校所在市或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特长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达到优良(即达到赋分的80%以上)。

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特长生。

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以上(含B等)(个别招生学校如若生源不足,可降至C等),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以上(含C等)。

报读非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可按非示范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确定,学科成绩原则上达到D等以上(含D等)。符合特长条件但中考成绩达不到特长生录取分数的考生,如果特长项目特别突出,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原则上控制在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有些确具特长但因无机会参加比赛获得奖状证书的考生以特长条件报读地处乡镇招生学校的,招生学校在接受其报名后,参照县(区)级比赛相应项目获奖成绩水平对其进行特长水平测试,达到测试水平要求的,出具测试成绩证明以作录取凭证。该项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监督进行,并由负责人和监测人对测试成绩签字确认。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县属非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先自主招生、定向生、统招生后特长生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在录取安排上,先完成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定向生和统招生录取,然后进行其他录取。

1.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实地报录,定向生、统招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在各级段录取中,优先录取建卡生。

1)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实地报录,现场报名并核定录取,现场办理注册入学。

2)定向生录取。根据考生报读志愿,以考生中考报名所在学校为单位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按分配指标实施满额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到或超过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报名考生达不到分配的指标数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实施录取。少数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比例数超过50%(含)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比例数达不到50%的,在A等人数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情况下,降至B等录取,使录取人数达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A等人数不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 A等考生全部不报读定向生的,取消该学校定向生指标。个别薄弱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为零的,降至B等录取,录取人数为分配指标数的50%,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3)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实行分级差录取,以中考总成绩分数计算,第二志愿与第一志愿分级差为15分,第三志愿与第二志愿分级差为5分。

4)保送生的录取。根据学生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录取。

5)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录取。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所具备的特长条件进行预录,并对进入预录的考生针对其特长项目进行测试,达到条件的,即予初录,县属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2.非示范高中由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实施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非示范高中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3.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待,依据有关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4.建卡生按招生学校双向录取和安排性录取相结合原则实施录取。学生参加招生学校报名未被录取时,报读示范高中和市直非示范高中的,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报读县、区非示范高中的,由县、区根据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安排录取时,由市及县、区中招办或负责部门根据各学校承担的建卡生招收任务统筹考虑实施录取。

(四)录取与审批时间安排

1.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12日,定向生、统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18—20日,保送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20—22日,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23—25日。

2.非示范高中: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23日—83日,个别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延长至830日,在此期限内招生学校一次或分批报送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办理审批录取;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28—29日。

(五)录取通知书

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中招办在审批录取时签发,由招生学校发送给考生本人,也可由招生学校送考生所在学校转交给考生本人。

(六)入学

考生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和办理入学时间办理入学,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录取学校的,须由考生个人和家长先征得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退录后,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录取变更手续。

(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自治区高中阶段招生“五个严禁”、“五个统一”的原则与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1.成立机构。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县(区)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中招办、县(区)普通中学招生负责部门按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策,组织落实招生的具体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招生工作。本实施办法、新生录取条件等应公开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各公办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数额。民办学校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4.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禁任何学校在中考前、后以招生为目的组织非本校初中毕业生开展夏令营等相应活动,严禁任何学校以学校和个人名义买卖、抢夺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招录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考生。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擅自降低录取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招生,不得招收未参加2016年中考的学生。违反上述规定除对招生学校进行严肃查处外,所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录取,不予办理学籍,考生相应的权利将不予确保,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

考生未经办理变更录取手续,擅自变更录取学校的,取消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负责。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13号)和我局《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教发〔20165号)所提出的“严禁高中阶段学校人籍分离”的规定,任何学校,特别是示范高中学校,一律不得通过挂靠学籍的方式招收学生和办学。

5.鼓励示范高中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组成办学联盟等方式帮扶薄弱学校或民办学校招生办学。

6.加强招生宣传管理。严禁任何学校发布与学校实际不符合的招生宣传信息、虚假信息。各示范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到本校初中部以外的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组织,各校以宣传板报的形式在自主招生现场进行集中宣传,考生到现场实地了解各学校招生宣传信息。

7.加强招生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组织实施工作的绩效考核,将完成普通高中招生任务列为县区绩效考评指标(以指令性招生计划为考评标准)。

8.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市、县成立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查处。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均应设立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监察室负责指导县区并直接负责市本级学校招生监督与违规违纪查处工作。市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

9.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督导评估。市及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把规范实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列为2016年教育督导评估项目,专项或在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实施督导评估。

10.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钦州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咨询电话:2825286

 

附件:1. 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2. 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录取审批表

3. 钦州市2016年示范高中保送生报名录取审批表

4. 钦州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名录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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