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30号建议的答复
宁达兴、黄庆成、卜玉声、丁业勇、何小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钦州市发改委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以来,自治区发改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3〕1496号)、《关于做好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4〕557号)、《关于下放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4〕1351号)等文件,集中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1项,其中下放到设区市发改委25项、县(市、区)发改局3项、设区市发改委或县(市、区)发改局13项。
为了做好自治区发改委下放的审批事项接收、下放及审批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积极与自治区发改委沟通对接,在满足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条件下,对自治区发改委下放到设区市发改委或县(市、区)发改局的13项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于2014年5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放我市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接管工作的通知》(钦市发改投〔2014〕137号),明确不申请中央、自治区、市资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项目、县镇村幼儿园项目及村卫生室、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镇村农民健身设施等5类项目由县区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委按专项做好审批操作指导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发改委成立了工作小组,对自治区发改委下放到设区市发改委或县(市、区)发改局的共38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再梳理。目前,已形成初步意见,争取于2017年6月底再下放约15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由县区发改局审批。同时,市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将优化审批流程,指导县区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及上级补助资金申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