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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16:59 来源: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5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7〕4号),由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将《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7月28日前反馈市环保局,联系电话:0777-2825624,传真:0777-2843913,邮箱:qzhb@qinzhou.gov.cn。

  

  

钦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钦州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5号)、《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7〕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1. 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十二五”以来,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PI 优良率)达94.8%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2015 年分别比2010 年持平和下降29.6%;2016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 优良率)为 95.1%, 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较2015年分别为持平、下降6.9%。

  2. 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2015年,我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7086吨、15089吨,分别比2010年增长26.73%、削减19.34%,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经自治区环保厅初步核定,我市2016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5920.71吨、14778.50吨,分别比上年削减6.82%和2.06%,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存在问题

  1. 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相关政策不完善。经多年推进末端治理,我市重点工业行业的减排空间已变小,需要通过提标并对生产工艺、治理技术改造提升,推进清洁生产和深度治理,才能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由于目前我市重点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且缺乏激励和约束企业实施深度治污的政策法规,减排难度加大。同时,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以及老旧机动车淘汰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鼓励政策。

  2.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管控机制尚未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未建立,对本地治理和管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不明确,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做到精准发力和精细化管理;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未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能形成工作合力,影响防治成效;跨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健全。

  3. 基础工作仍较薄弱。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尚未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滞后,没有建立相应的动态源清单管理平台;VOCs污染控制工作缺乏基础数据和排放标准,固定源和船舶等移动源控制基础薄弱。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不健全,县级城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排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及推广、城乡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市空气达标管理、区域大气联防联控防控等机制和相关政策,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和科技支撑,落实政府、企业和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质量导向,系统防控。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统筹运用源头控制、结构优化、达标管理、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 突出重点,分类施治。突出区域重点源的治理、防控,并通过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防控管理措施,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分级管理,社会共治。明确各级大气环境保护事权,形成市、县区两级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政府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

  4.上下衔接,动态调整。注重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划的衔接,综合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规划、减排潜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行动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进展成效评估及变化趋势预测结果对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且总体保持优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大气细颗粒物浓度有效降低,优良天数增加,重度及以上级别污染天数减少。

  (二)具体目标

  至2017年,完成国家、自治区“大气十条”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7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1.5%;至2020年,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及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92.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削减6.0%、7.0%,分别控制在16061吨、14033吨以内。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 深化火电、钢铁、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燃煤锅炉、窑炉烟气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桂发改能源〔2015〕114号),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加快重点行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和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对全市水泥粉磨站、特种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粉尘面源污染专项治理。对全市4家水泥企业的粉磨站进行面源污染治理,治理内容主要有磨机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原料堆场密闭化及原料高效输送改造和厂区道路硬化及道路保洁3个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糖厂蔗渣燃料锅炉清洁燃烧和烟气污染控制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2.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落实,制定我市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开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和试点核发工作,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国发〔2013〕37号文件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部完成环保部公告的名录内全部点源和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依法监管。

  (二)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 严格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裸露土方和堆放物料必须实施覆盖;在条件成熟的县区进行试点,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地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车辆洁净后方可上路;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重点环节,采取洒水、封闭围挡、密闭盖缝、车轮冲洗等管控措施。鼓励土方施工的湿法作业。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主要施工工地出口、起重机、堆料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 严控道路扬尘污染。严格规范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清扫频次,严格执行自治区住建厅制定的环卫保洁质量评价标准。至2020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以上,县级达到40%以上;推进城市环卫保洁市场化,引进有资质、有业绩、有实力的专业环卫保洁公司参与城市保洁工作。

  3. 加强港口码头、重点企业原料堆场扬尘治理。煤炭码头应采取有效的防风防尘措施,加高堆场挡尘墙和防风网,有效降低煤尘的污染。完善港口粉尘治理设施,物料堆场应采取建设防风网、覆盖防尘网和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控货物装卸、物料堆放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确保各项粉尘检测指标达标。

  4.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和绿地控制要求,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对城市规划区内裸土登记造册,加大裸土植绿治理力度,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

  5. 建立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升扬尘污染监管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推进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扬尘综合整治规范标准,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加快建立我市扬尘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问题发现、处置、反馈闭合机制,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三)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

  1. 加快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推广清洁高效锅炉,全面推进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节能环保改造。至2017年底,基本淘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新建燃煤锅炉、技改项目燃煤工业锅炉准入,市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小时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必须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按照国家《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保〔2014〕2451号),加快推广高效锅炉,加速淘汰落后锅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推动高效锅炉产业化,推进广西生物质燃料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促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

  2. 加强锅炉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完善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制度和监督体系。规范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完善企业锅炉运行台帐和软件资料。

  (四)推广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1. 推进《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广西电力“十三五”规划》《广西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广西农林生物质发电建设规划》《广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和《广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推动清洁能源使用。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至2020年全市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比例达到自治区要求。

  2. 加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力度,加快送出工程建设和并网消纳,推进我市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浦北龙门等风电场工程建设。

  3. 积极稳妥推进“煤改气”“油改气”,推动产业用气和工业园区用气,探索、推进重点企业直供气模式,探索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钢铁、石化、陶瓷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以及重卡车等长途运输工具的天然气应用率。至2020年,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自治区要求。

  4. 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电;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综合防治

  1. 严格控制机动车新增排放量。加强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把外地转入车辆审查关,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建立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新能源、小排量等环保型汽车,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公交行业率先推动新能源公交车应用。

  2. 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和污染防治,建立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管理台账,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市内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加强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管、检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建立并完善检测/维护(I/M)制度;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并按《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相关要求完成能力建设;加强对机动车冒黑烟和超标排放,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等行为查处。适当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

  3. 推进油品升级。推动炼油企业细化落实油品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加强加油站销售油品的检查,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4. 加强城市绿色交通建设。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加快和优化高速铁路网、城市公共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公共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绿色出行理念。

  (六)严格环境准入,源头控制排污

  1. 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严格控制高排放项目建设,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2. 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以制造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和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七)推进生活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1. 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的集中整治,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从事露天烧烤,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烧烤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

  2. 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镇级人民政府,严格检查与考核。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建立农业秸秆焚烧控制示范区。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还田,推广农村中小型沼气池,用于处理秸秆等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严格管控市区及周边区域露天焚烧垃圾。

  3. 加强采石场粉尘污染治理,对全市采石场石料开采、破碎、转运等过程粉尘污染实行有效管控,确保除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

  (八)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确定排放基数,明确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石化、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重点工程详见附件。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市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履职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各责任单位抽调。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是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改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目标责任机制,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54号)明确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二)完善法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税法实施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监管执法、科研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实现清洁生产、更低排放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主动使用清洁能源、提前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个人予以奖励。多源筹资,通过创新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三)强化环境监管,加快项目实施

  要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到人员,实行“一区一策”、精准防控。加大重点排污行业企业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与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违法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联动机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推进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库,督促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尽快开工建设并按时限要求完成和投运。

  (四)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增强科技支撑

  完善市区以及县级城镇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合理扩增、科学设置自动监测站点,加强监测质控和运行管理,建立大气污染治理动态评估与管理平台,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业务平台建设,为大气环境管理提供支持。完善大气污染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注重从源头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瓶颈问题,推进城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建立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系统平台。组织开展大气氧化过程、源贡献、区域性污染影响因素以及细颗粒物、臭氧、有毒有害气体形成、污染机理和控制对策研究,研究开发、引进推广一批清洁生产、高效除尘、细颗粒物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清洁煤燃烧等先进技术。

  (五)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考核

  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市人民政府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实行重点任务完成进度信息调度、工作进展和成效通报、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定期公布等制度。根据《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桂组发〔2015〕2号),将本方案实施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县区及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每年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区和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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