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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县域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91号)

2017-08-02 16:59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文章】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抓好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是深入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力抓手,是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综合改革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我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精神,加快全区县域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示范区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激发示范区内在发展动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特色产业集聚、新型经营主体集群发展,推动示范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和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协调服务。强化政府在规划引领、机制创新、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示范区规划建设要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创新创建和管理模式,整合各类涉农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示范区,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市场主导,共同发展。积极发挥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特色产业开发、共同参与园区管理、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完善机制,带农增收。农民是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参与者,要完善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使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多重收益,分享示范区发展成果,实现增收致富。

机制灵活,创新驱动。示范区要引入“示范区+N”不同的合作与经营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技术入股、使用公共品牌等新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产业化经营。

多元投入,产业融合。示范区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工作,做强做大特色产业,推动产业深度融合。

绿色生态,持续发展。把绿色生态作为示范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通过绿色生产、绿色加工、综合利用,着力促进节能降耗、环境友好,实现示范区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在完成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新认定40个自治区级示范区、100个县级示范区和200个乡级示范区的目标基础上,继续加大创建力度,到2020年力争每个涉农县(市、区)建成1个自治区级示范区、2个县级示范区,平均每个乡镇建成1个乡级示范区。

农产品加工水平明显提升。在示范区内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1以上,农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明显加强。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示范区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核心区比拓展区高8%以上,比辐射区高13%以上,比所在乡镇高18%以上。

促进示范区提档升级。提高示范区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依托已建成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力争建成5个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同时积极推进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形成覆盖全区、覆盖“10+3”优势产业的梯级产业园体系。

二、重点工作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加快示范区内水、电、路、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特别是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养殖小区改造等工程,推进示范区灌溉排涝渠道、治污排污设施、机耕运输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农垦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生产设施装备建设。根据产业特色和技术要求,大力推广应用多种农作物耕、种、收先进机械和钢架大棚、喷滴灌、温湿调控、增氧设施设备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设施装备,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及其装备水平,为生产提供全程化全天候服务。〔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科技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示范区农产品产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加强农产品储藏、保鲜、质量检测和农产品物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条件。〔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农业科技应用水平。

4.加大农业科技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在技术集成度高、设施装备先进、组织管理完善的优势,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教室讲、田头学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示范区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青年农场主、种养大户、服务组织等进行培训,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搭建农业技术传播和信息交流平台,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基地,形成一支具有专业技能、懂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和适应示范区管理服务要求的人才队伍。〔自治区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农科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支持示范区加强农业科技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围绕我区主要粮食作物、特色果蔬、桑蚕、茶叶、食用菌、畜禽、水产等,加强资源创新与良种研发,大力支持示范区发展现代种业,围绕特色产业的提质增效,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富硒农业、化肥农药减施增效、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技术应用研究。加强林业资源、草食畜牧业、海洋渔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研发。〔自治区农业厅、科技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垦局,广西农科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广农艺先进技术。示范区要大力推广和应用高产高效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生态绿色种养技术等,推广应用农业物联网防灾减灾技术,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生产管理智能化平台和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智能化水平。〔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科技厅、商务厅、农垦局,广西农科院,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7.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是接一连三、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中心环节,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示范区建设主要内容,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支持农户和合作社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通过实施相关项目和推广适用技术,推动农产品初加工水平整体提升。二是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培育和引进大型龙头企业,着力打造粮食、蔗糖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实现农产品增值和利润最大化。三是努力推动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积极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不断挖掘农产品加工潜力,提升其增值空间,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销售线上线下“两张网”,充分依靠农村电商,推广“互联网+”模式,推动示范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为示范区鲜活农产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农产品跨区域流通体系,加大市场推广力度,重点建设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大宗时令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推广农超对接和农企对接,鼓励支持企业开设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以及直邮服务。鼓励示范区内各类经营和服务主体把服务网点延伸到城乡社区,全方位向城乡社区服务拓展。〔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供销社,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功能。依托自然环境条件,针对市场需求,示范区要充分挖掘和拓展农业的健康养生、休闲观光、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多种新功能,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多样化发展,以创新理念来发展传统农业,建设功能多样化的示范区。〔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农产品品质品牌建设。

10.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示范区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标准化生产和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动植物疫病统防统治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建立业主质量安全承诺和诚信机制。〔自治区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垦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示范区要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制定奖励政策,大力开展树品牌创名牌活动,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积极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农产品商标品牌整合、使用、推广,培育一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打造一批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提高全社会和农户商标品牌意识。对于已有特色农产品品牌的,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认证。加强品牌保护和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标准化生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展销展览会等,大力宣传特色品牌,提高品牌影响力,扩大知名度。〔自治区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加快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区要以“三品一标”农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追溯协作机制,推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追溯系统对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农垦局、粮食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3.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上接市场下连生产基地,综合实力强,是引领示范区发展的重要力量。示范区要通过引导转化一批、扶持壮大一批、招商引资新上一批、借助外力挂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打造上下游产业配套的农业企业组织体系。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促进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和服务等相互融合,带动产业链前延后伸,形成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基础作用,促进示范区内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依托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组建创办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有条件的组建合作联社。积极支持和引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参与示范区建设,为示范区发展增添活力。〔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落户示范区就业创业,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示范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商联盟等新型经营模式的发展。支持各类产业融合主体利用互联网积极打造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休闲旅游商品及服务的网上营销平台,促进农产品销售。〔自治区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工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加快培育覆盖示范区种养、加工、销售、科技、信贷等各环节多元化的经营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示范区内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起全过程、全方位、全产业的保姆式服务,发挥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示范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制定示范区覆盖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开发集体山林、耕地、养殖等资源,提高集体种养经济效益,有经营性资产的可以通过开展物业租赁、发展物业管理等有偿服务业提高村集体收益。鼓励将集体闲置的土地、林场、鱼塘、水库、房产等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多种形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8.创新经营模式。加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互换耕作等方式,推动示范区土地有序流转。加快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示范区大胆探索土地入股、合作农场、统一经营分户管理等不同模式和不同机制。〔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创新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土地利用和水电支持等配套政策,构建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招商政策充分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创新农业投入融资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实施以奖代补和贴息等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基金积极参与设立农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示范区。〔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创新金融服务。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示范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规模。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示范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政府支持农业信贷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推动示范区开展农业保险。〔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示范区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利益(或权益),建立健全与农民的合法利益联结机制,发展订单农业,引导支持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提供贷款担保、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实现利益共享。探索以各种形式开展股份合作,形成以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利润分配机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民分享加工与销售环节收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农垦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示范区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全区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示范区提质增效的持久合力。各级示范区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负担起具体责任,发挥协调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确保示范区健康持续发展。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

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发挥政府的领导和引导作用,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继续加大对示范区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结构,选准对示范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和环节,实行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区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和效应。用水、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要向示范区倾斜。

(十二)加强指导服务。

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加强与示范区建设指导专家的联系与交流,提高示范区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对接与合作,提高对示范区的服务指导能力,真正发挥示范区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十三)加强督查和考核。

全区各市、县(市、区)要将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以督查推动创建工作上台阶、出实效。对工作不落实、创建进度慢的示范区,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督办等方式,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持续的推力和良好的制度保证。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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