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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2月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2017年钦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156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7年钦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
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7〕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钦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2017年钦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暨

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需求,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根据“两不愁、三保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暨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为492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2067户),其中灵山县15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500户),浦北县1476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775户),钦南区364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210户),钦北区131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475户),钦州港区265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107户)。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1. 2017年我市安排4类重点改造对象3439户的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为6812.1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067户,危房改造按2.3万元/户补助,共计补助资金4754.1万元;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户3类重点对象改造户1372户按1.5万元/户补助,共计补助资金2058万元。

  2. 由于今年中央政策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支持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为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2016年底预下达资金时安排给我市的1481户一般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仍继续实施,2017年自治区本级暂按户均0.75万元补助改造,共计补助资金1110.75万元。具体补助标准待自治区另行发文确定。

  (二)市、县区补助资金

  市级配套资金按照2017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4920户的任务,户均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所辖县区财政,并给各县区安排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核查工作经费。各县区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配套,原则上户均补助不低于2000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和农户筹措。

  各县区也应安排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核查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已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各县区危改办和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统筹规划、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房抗震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四)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对“等、靠、要”思想严重,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将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量。

  (五)政策公开、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重点是优先确保列入2017年脱贫摘帽贫困村、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各地将2018年及以后的危房改造任务提前到2017年实施,其次是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户。

  (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坚决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2017年度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2.6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4万元/户、自治区补助0.9万元/户、市补助0.15万元/户、县区补助0.2万元/户)。对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及贫困残疾人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1.8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1.4万元/户、自治区补助0.1万元/户、市补助0.15万元/户、县区补助0.2万元/户)。其他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暂按1.1万元确定(其中自治区暂补助0.75万元/户、市补助0.15万元/户、县区补助0.2万元/户)。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分级分类具体补助标准。从2017年起,对按时拆除旧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发放激励资金5000元,激励资金由奖金和保证金组成,其中保证金3000元包含在补助资金中,2000元通过统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解决。在下达年度危房改造资金时,各县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预留拆旧保证金3000元,由各县区财政专户保管。获得奖金的农户将同时发放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拆旧保证金3000元;不按时拆除旧房的,奖金和保证金不予发放。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到农户的补助资金要严格通过“一卡(折)通”由财政直接通过银行及时拨付到农户。

  (五)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

  一是与易地搬迁做好衔接。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未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进行改造建设。二是整合力量和资金。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易地搬迁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危房改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国家确保“两不愁、三保障”的要求,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不足部分由县区和危房改造农户兜底解决,以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步骤

  1. 前期工作阶段(2017年8月底前)。做好危房等级评定、开展规划选址、确定危房改造对象、筹措补助资金、制定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签订危房改造协议等工作。

  2. 项目建设阶段(2017年8月-2018年5月)。2017年8月份逐步启动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开工,2018年5月底前基本竣工(一层建筑封顶并安装好门窗,即视为竣工)。其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的要于2017年11月底前基本竣工。

  3. 竣工验收阶段(2018年5月-2018年8月)。各镇要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一户投入使用一户。各县区要在2017年12月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验收;市级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的复核考评;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危房改造户的验收;市级于2018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危房改造工程的复核考评。市及各县区做好迎接自治区于2018年7-8月开展全区范围内交叉验收的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 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水库移民、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协助住建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身份;水库移民部门负责统计报送工作,在此基础上,配合住建部门对统计上报的危房进行核查、评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及贫困发生率在25%以上的非贫困村中20户以上未通路的自然屯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区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3.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思想动员、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民委、残联、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农业、林业、广播电视、扶贫、水库移民、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工安排开展援建帮建工作。同时,按照国家“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支持县区整合资金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强化服务,确保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匠在内的技术培训,整体提高县区、镇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农民工匠的建设技术水平;要成立技术指导组,走村入户对危房改造进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制定分月的倒排工期计划,并将每一户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通过月度的过程检查来保证结果、保证进度。

  (四)加强监督,安全高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法和经验,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的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例,强化舆论监督。同时,审计、财政、民政、扶贫、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工作总结

  各县区要在2017年12月8日、2018年6月10日前,分别将本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报送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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