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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0月31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144号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3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规模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7〕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目录的通知》(钦政办〔201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一、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二、浦北县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对存在本地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经当地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同意后,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对列入本通知第一点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如由于场地不足,进场交易等候时间过长,影响项目推进的,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符合政府采购开标场地要求的场所开标。如应当进入而没有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对项目负责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四、未列入全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但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进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并及时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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